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
时间:2023-06-09 20:45:55 3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7年)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大额互助

本市城镇职工单位20%1.5%核定比例0.8%9%1%

个人8%0.5%002%3元

外埠城镇职工单位20%1.5%核定比例不参加9%1%

个人8%0.5%02%3元

本市农民工单位核定比例1.8%0.2%

个人000

外地农民工单位核定比例1.8%0.2%

个人000

*本市农村劳动力单位20%1.5%核定比例0.8%9%1%

个人8%0002%3元

*外埠农村劳动力单位20%1.5%核定比例不参加9%1%

个人8%002%3元

(注:根据183号令,养老保险下限5年过渡到上年社平的60%;生育保险只覆盖本市户口员工,但是有居住证的外地户口员工也可以参加。)

说明:

1、城镇职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平均收入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上限上年社平工资300%(2007年为9024元)/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的40%(5年内过渡到60%,与医疗保险一样),生育、医疗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300%(2007年为9024元)/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60%(2007年为1805元)。

2、农民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最低工资和社平工资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保险基数为本市最低工资(2007年为640元),生育、医疗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2007年为1805元),本市、外埠农民工工伤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

3.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视各单位情况由社保核定。一般在0.2%-2%之间。

4.生育保险只覆盖本市户口职工、或者有居住证的外地户口职工。

5.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保留两位小数。

6.农民工缴费办法比较特殊。

一、工伤、医疗保险有单行文件(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5]136号)出台,在缴费比例、医院选择、报销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规定。

二、农民工保险缴纳办法具有可选性。

一是可“先行办理工伤、医疗险”,也可以五险全上,养老、失业、生育保险比例与城镇职工一样,但农民工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

二是医疗可以按照单位9%+1%个人2%+3元的“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缴纳,也可以按照单位2%个人不缴费的“本市/外埠农民工”缴纳。

其他:(非必须)

住房公积金比例为8-12%,每年7月核定基数。缴费保留整数。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单位每年与商业保险机构谈判签订商业保险合同,费用由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统一管理使用。

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已经制定,目前已有部分单位加入,具体按各单位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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