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已经生效
仲裁裁决自仲裁庭作出之日起即生效,仲裁调解书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时起生效。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申请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依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因不同的申请主体而有所不同,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该期限是六个月。上述期限,从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没有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申请人就失去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再强制执行。
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申请执行人是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中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包人
申请执行人应当是生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中的实体权利人,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行为人,当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可成为申请执行人,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承受其权利的组织,可以成为申请人。
5、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所谓给付内容,是债务人实现债的内容的行为,包括交付财产(如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物)以及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一、提交文件和材料:
1、书面申请书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所作的仲裁裁决,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书。强制执行是涉及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司法行为,就保护其必要的严肃性而言,应当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一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住址、银行账号等。二是申请的事项和理由,如要求执行的财产是货币还是其他物品,根据什么要执行这些财产。如果有可能,还应提供财产的具体位置,现在状态及价值等。最后,申请人还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申请执行的日期。如果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提出口头申请,但要讲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等情况,并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
2、生效仲裁裁决、调解书副本
申请执行的必须是仲裁机构所作的有效的仲裁裁决书。所谓有效裁决书,是指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未被当事人申请撤销的裁决书,只有这样的裁决书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
3、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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