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将法定记载事项记载在票据或者票据上。此外,保证人不得在汇票上记载保证期间、停止保证的条件等其他有条件的事项。因为:
(1)票据的担保是担保人对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担保人不能对票据债务附加任何条件。
(2)票据的流通性决定了持票人的持续变动。如果担保可以附加条件,担保人附加的条件很难适用于每个持票人,担保的有效性也很难确定,票据的信用也无法提高,这势必影响票据的转让和流通。票据的保证必须记载在票据或者背书上。保证人未对票据或者保证单上的记载附加条件,但在票据或者保证单以外附加保证条件的,未在票据或者保证单上记载的保证不能视为对票据保证单的附加条件,附条件对票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保证人在保证书上附条件,持票人可以对附条件“视而不见”,仍然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其被保证的票据责任。保证人不得以附条件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保证人在保证书上附加了条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仍应当无条件地承担票据的保证责任:“保证书不附加条件;有条件的,不影响票据的保证责任。”因此,我国票据法中的担保不能是有条件的。由于票据是一种高度有价证券,如果能够对票据的担保附加条件,就会影响票据的流通有效性,因为持票人无法理解自己持有的票据能否得到有效担保,这对持票人的利益十分不利。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票据的担保不得附条件
如果担保人对票据担保附条件,且当事人已将票据担保的条件记录在票据上,则可以认为没有任何相关条件的记录,担保人仍需承担相应的票据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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