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把继承的份额转赠其他继承人吗
在法律框架下,为确保公平合理且顺畅地进行遗产分割,既定的基本原则以及详细的执行方式已被明确规定,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便是强调遗产分配应遵循平等原则,同时对于那些面临特殊困难,尤其是以抚养义务为主或在被继承人生前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应予以特殊照顾,适当的给予其更多的份额。
若法定继承人因纷争产生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可通过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来进一步协商解决,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便通过更具有权威性的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可以将其应继承的份额自愿转让给其他继承人。这种行为是基于自愿原则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得到支持。
二、申请执行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执行需告知被执行人吗
在遗嘱继承环节中,并不强制要求所有的合法继承人对此进行参与或见证。
但当继承仪式正式启动之后,那些已得知被继承人已经离世的继承人们,务必要立即向其它的继承人以及遗嘱的执行者发出通报。
若并无任何人获知被继承人已经谢世或者无法传达此一消息给被继承人时,那么这便可以由被继承人所供职的单位或者是其长期居住的地方的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代为履行通知义务。
法律条文并未严格要求遗嘱继承的过程中必须要让全体继承人知晓,仅仅限定了继承人本人与遗嘱执行者有责任立刻向各方面发出通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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