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人大、省政府联合举行《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宣传贯彻会议。据悉,该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在审计职权方面,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就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应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建设项目及审计工作的监督;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与委托参与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满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与受聘参与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机关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或个人以虚报冒领、违规交易、以次充好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追回被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57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