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举行了结婚仪式,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
二、虽未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
三、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的;
四、当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时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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