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伊春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公布)
第二十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伊春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所需的材料
1、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发的《医师执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获得医师资格证两年内未注册者;终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需提供);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必须上交大厅窗口)(需原件);
4、医师与拟聘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或聘用合同等(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聘期)(需原件);
5、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变更备案申请审核表(需加盖单位公章)(需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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