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能否阻碍庭审
取保候审并非庭审活动所直接面临的障碍,而是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而存在,其主要功能在于允许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满足一定条件并提交相应担保后,得以暂时获得人身自由,免于被监禁。取保候审的核心价值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能够按时出席诉讼,同时尽可能减少无谓的监禁时间。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取保候审的确有可能对庭审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举例来说,倘若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未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比如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居住地、试图干扰证人作证等等,这些行为都有可能引发审判程序的延迟甚至需要重新安排,进而间接地影响到庭审的整体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能否折算实刑
在取保候审期间内,是无法将其与刑期相抵扣的。
这主要因为仅当犯罪嫌疑人在判决正式下达前已处于强制羁押状态时,才能在此后的刑罚中扣除相应的时间作为抵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判决执行之前已经被拘留,则每拘留一天需要按照两倍的比例来折算成应服的刑期。
《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能否阻碍庭审”,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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