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董子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5日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分析认为,此次消保法修改强化经营者的义务,在反击格式合同规定中的霸王条款,完善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制度及缺陷产品召回方面亮点突出,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升级版。
一般来说,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等方面具有优越性的同时,实践中也存在某些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制定的优势地位,设立霸王条款,有意识逃避法定义务,甚至将这种不公平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以餐饮行业中规定最低消费为例指出,此类霸王条款难以撼动的原因在于制度设计的相对滞后,这反映出在司法理念、监管理念和企业发展理念上的滞后性。
对此,修改后的消保法明确要求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等内容。中国消费者协会主任陈剑指出,该修改有利于消费者利用法律武器反击霸王条款,在实践中推动修改后的消保法能得以充分实施。
完善三包制度规定也是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升级的重要方面。修改后的消保法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扩大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此外,还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法律,刘俊海认为,关于三包等方面的规定,一方面鼓励消费者放心消费,保护消费者高效维权,同时也是企业诚信经营、慎独自律的新标杆,消费领域社会和谐因素的安全网,同时还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助推器。
在强化经营者对消费者一对一的三包义务同时,消保法修改中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这种经营者对消费者一对多的义务进一步细化。
修改后的消保法指出,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要立即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和告知消费者,并且需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同时,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针对该款法条在实践操作中可能面临的落地难问题,陈剑进一步表示,缺陷产品不仅要召回,还要采取警示、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目的是保证消除和控制缺陷产品可能造成的损害。
为解决上述问题,刘俊海指出,相关部门还应进一步打通消费者投诉信息与行政强制召回程序之间的绿色通道,并启动召回程序当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社会监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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