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被迫向他人出具借条债权债务关系
时间:2023-04-03 20:20:10 3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被迫向他人出具借条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构成属于敲诈勒索罪的预备行为。行为人暴力强迫他人出具了借条,只是为以后取得财产准备了条件,但行为人并没有当场取得财产,其行为应属于敲诈勒索罪的预备行为。

一、敲诈勒索立案的条件

敲诈勒索立案必须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使用了威胁或者要挟方法勒索财物;

3、数额达到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威胁或者要挟指对受害人或者其亲密关系人进行精神上的威胁,使其产生恐惧而顺从等。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要件,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3、主观要件,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4、主体,一般主体。

二、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怎么区分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于:

1、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是暴力,行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的。

2、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三、什么算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有以下行为:(1)实施恐吓行为。恐吓的目的: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恐吓的手段: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法。实施恶害的主体,本人或者第三人,但由第三人实施时,行为人必须让对方意识到自己能影响第三人。恶害的实现,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实现恶害的真实意思。恶害的性质,既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也可以通过不法途径实现恶害的内容。(2)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产生恐惧心理的前提,恶害内容能够产生心理恐惧的效果。单纯使被害人产生困惑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产生恐惧心理的原因,必须以对方相信该恶害内容可能发生为前提。(3)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处分的原因:恐吓行为与取财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如果不是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则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处分的方式:既可表现为被胁迫者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表现为被迫容忍、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处分的类型:动产和不动产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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