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离婚之债款事宜,其处理方式具体表现如下:首先,若该笔债务可以找到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事后得到另一方明确同意和承认的证据材料,又或是能证明该笔债务是在婚姻关系继续的过程中,其中一方所签署并以个人名义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那么这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若某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阶段,以个人名义所产生的债务已经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部分债务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该当事人独自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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