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即:
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确定第三人之善意的时间标准有两种,
第一,即时性标准,即以第三人取得商业秘密时的主观状态来确定其是否善意。
善意第三人只须在取得商业秘密时是善意即可,在使用中是否为善意则在所不问,即使他以后获悉了其前手的权利瑕疵,也不影响其善意的成立。
第二,持续性标准,即以第三人使用、披露商业秘密时的主观状态来确定其善意。
他不仅在取得商业秘密时须为善意,而且在以后的使用、披露中亦须始终保持善意,一旦商业秘密权利人将第二人非法窃取或违约披露的事实通知善意第三人,其善意即自行终止,因而无权继续使用、披露该商业秘密,否则将转化为恶意第三人而承担侵权责任。
大多数国家采用持续性善意标准。
善意合同相对人又称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交易中,不知道双方法律关系的真实情况,已经办理过登记的权利人。
在处理案件时,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公安机关不能扣押或扣留。
如果要留作案件的证据,公安机关拍照或录像后,需要及时返还给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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