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可以自由约定条款,约定哪些条款可以。对于某些事项,法律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在合同中约定。这些条款的签订完全取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意愿。双方可以就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和约定,也可以不协商,因此可以称之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福利等事项。(1)试用期。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为了解对方情况而约定的具体期限。试用期也是企业和新员工进行双向考察和熟悉的时间缓冲。企业要考察新员工是否符合岗位要求,是否愿意到企业工作。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和试用期工资,但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2)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企业的商业秘密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事先没有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劳动者有意无意地泄露这些商业秘密后,企业往往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补偿。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3)培训术语。
培训是根据职业或岗位的要求,发展和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过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限。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技术培训专项培训费用时,最好签订培训条款或协议。(4)补充保险和福利条款。
补充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在国家基本保险之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的,用于满足劳动者高于基本社会保险需求的保险。国家对补充保险没有强制性的统一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补充保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福利待遇一般包括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医疗补贴、通讯补贴、子女教育等,以及用人单位为满足职工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
风险提示
(1)《劳动合同法》所列的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只是几个重要事项,并非全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约定其他事项。(2)协议条款并非必不可少。由于是约定期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三)约定的事项不能代替必要的条款。协商事项不能代替法律事项,否则,劳动合同部分无效。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当事人的情况也非常复杂。法律只能概括劳动合同的条款,不能穷尽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除法律的必要规定外,当事人还可以就有关条款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在更为复杂的就业环境中,对雇主和工人来说,制定更为具体的条款可能更为有利。用人单位在设计劳动合同条款时,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如兼职申报条款、劳动合同终止条款、工作交接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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