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如果已改变就业意向、更换单位,就需及时办理改派手续。
毕业生就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派遣计划的形成是由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之后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
毕业生的派遣需按计划进行,计划一经下达,毕业生不得随意变动。但遇下列情况时可以申请改派:
1)错派。没有这个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已经撤消或用人单位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
2)调配不当。院校在按单位委托代选毕业生调配过程中,所选择的毕业生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要求不一致。
3)毕业生本人遭受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它特殊原因。
改派的程序:
(1)毕业生向原分配单位提出改派申请,讲明改派原因。
(2)原单位同意改派后,出具将毕业生退回学校或同意将毕业生改派到其它单位工作的公函。
(3)属调配不当的毕业生,由学校为其重新联系接收单位,或经学校同意由毕业生自行联系接收单位。
报到证改派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报到证改派材料,具体如下:1、签订后的接收函,并接收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盖章;2、报到证蓝联和白联;3、与原单位离职证明。改派按下列程序办理:1、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协商同意解约,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书面的同意解约材料并加盖公章;2、毕业生出具已与原签约单位解除协议重新择业的申请,学院就业工作领导组签注意见;3、将原用人单位所签协议、个人申请、原报到证一并交回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4、由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后,发给新的协议书;5、招生就业处对上述四种材料进行审查、整理,书面报告教育厅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办理改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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