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程序之中,当事人,即原告,有权对被告所提交之证据进行阅览及复制。双方需按照案件审理进程向法庭提交与对方当事人数量相同且额外增加一份的证据材料副本,以确保每位参与方均能查明并理解对方所提呈的证据资料。在案件质询环节,若对对方所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存在疑虑,可请求核对原始文件或提出鉴定申请。
同时,法官在接收到的所有案卷材料均须予以妥善保存归档。待案件审结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可前往法院档案室查询相关档案,并有权要求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第五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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