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血病患者从移植舱内走出跳楼自杀,患者家属认为医院管理存在疏漏,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记者今天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未能体察患者情绪极端变动、管理不严的过错,判令医院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20岁的黄某因患白血病到海淀区某医院进行治疗。2009年5月1日起,黄某开始进行骨髓移植阶段治疗,被安排到无菌室进行预处理治疗,为特级护理。期间医院不允许外人陪护与接触,也不允许患者走出无菌室,生活全部由护士照顾。
5月10日6时左右,黄某从移植舱中自行走出,下楼来到其他楼层,然后跳楼身亡。当时病区楼层值班处并无值班人员,无人发现和阻拦黄某。虽医院发现患者跳楼后进行了抢救,但黄某抢救无效死亡。
黄某家属认为,如当时病区有护士值班,及时发现黄某出舱,劝其回去,就不会发生跳楼事件。医院不履行起码安全陪护义务,造成黄某死亡,故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8万余元。
庭审中医院辩称,黄某趁护士忙于给其他病人抽血之际,从移植舱走出,自杀坠楼身亡,医院在黄某离开监护舱后及时发现、寻找和进行了抢救,医院没有过错。黄某自己离开无菌室并选择跳楼,医院无法察觉、预防及阻止。
2009年11月,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医院的相关护理人员并未及时察觉以及采取
有效的心理疏导和劝解措施,丧失了预防黄某发生跳楼极端行为的第一个机会。黄某从所住移植舱走出甚而跳楼的过程中,却无一个医护人员值班,从而丧失了阻止悲剧发生的最后机会。法院判决医院向黄某的家属支付赔偿款项6万。黄某家属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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