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居住权的,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登记时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居住权人对房屋有很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可以根据物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权利。通过登记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对世界有利,可以对抗第三方,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例如,如果房屋有居住权登记,即使所有人出售房屋,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也可以与新受让人对抗,尽量避免因所有人对房屋的处罚而无法实现。
通过遗嘱如何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物权编第一分编中的第十四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其中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可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房屋所有权人通过合同或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即有权对他人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便以后房子被卖掉或继承,新房主也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居住权人可以安心居住在房子内,享有居住房子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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