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婚姻所需证件有哪些?
时间:2023-07-05 09:04:17 3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军婚结婚登记须持证件:(1)户口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参考)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特殊情况加带:(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虽然军婚办理所需证件比较多,但是军婚是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的。

什么是军婚?军人有小三被发现是破坏军婚

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破坏军婚罪的罪状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而军人有外遇的,不构成破坏军婚罪,构成重婚罪的,可以以重婚罪起诉。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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