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户政服务窗口)申报出生登记。
2、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后办理。
3、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或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或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申报人要求使用与出生医学证明上不一致的姓名,由父母双方同时到场,并提交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按照申请的姓名予以登记婴儿姓名,同时可将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作为曾用名登记。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
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一致的,登记时须父母双方同时到场,提交双方签字的书面确认件,按确认的民族登记,今后原则上不予更改。籍贯登记为婴儿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
4、出生登记结束后,需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已出生登记章。
适用范围:芜湖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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