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费用应当赔给哪些受害者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费用应当打给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死亡的,则应当打给受害人家属;如果是由被保险人先行赔偿,则保险人可以将理赔款打给被保险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保险理赔标准
1.医疗费:在公费医疗范围内,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
6.残疾用品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9.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
10.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三、交通事故保险赔偿举证材料有哪些
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物证;
2.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3.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4.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证明;
5.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6.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7.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事实及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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