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规所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有效期原则上设定为每一年期限,且在过期之后必须通过特定的审核程序方能得以续用。以发证日期作为起点,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将持续生效直至办理完毕全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为止;
然而,在这段时间内,也会定期进行一次审核,每次的审核期限同样是为期一年。对于之前已经成功核发并且完成登记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来说,经过期后,它的有效期将会被相应地延长至办理完全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那一天。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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