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流程(试行)》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以上规定之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所缴纳的流转税主体税种的归属,向相应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即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
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规定,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9.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10.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1.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2.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3.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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