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次起诉离婚必须要判决生效证明吗
法律规定原来的原告在第二次起诉离婚前,需要找原审法官开具一审判决书已经生效的证明。只有拿到这个证明才能在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二次起诉离婚也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判离,只是判离的几率会比第一次提高一些,关键还是看当事人能否拿出足够做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证据。
二、二次起诉离婚判决后多久生效
二次起诉离婚法院的判决书的生效日期是本案最后一个领取判决书的人领取后从次日起算,超过15天,如果没有人上诉,那就发生效力。
三、二次起诉离婚会不会当庭宣判
二次起诉离婚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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