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没有罚款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
需要行政执法单位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即可执行。
一、行政处罚几日内交罚款
行政处罚缴纳罚款应该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之内在银行进行交纳,这个银行是指定的银行。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通常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但是有两种情况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还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公开吗
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开;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要公开(如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处罚决定公开等)。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原则。公开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这是一条原则。其次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对违法当事人给予什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是什么要公开,重大的行政处罚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依法举行听证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当公开举行,要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导,这样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也有利于对广大公民进行教育。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时间一览表
(一)各类案件的办理、执行期限
第一条规划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理决定。60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其他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0日内无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二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后,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执法部门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应当自法定可以实施强制执行之日起3个月内执行完毕。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法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又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部门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立案、结案以及办案期限的计算
第三条执法部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当事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受理,进行登记,及时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事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但经过审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或者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不立案;
(2)对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处理,并告知报案人;
(3)对不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告知报案人或者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第四条执法部门应当自下列情形成就之日起7日内结案:
(1)不予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2)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且执法部门收到执行文书、罚款缴纳票据等执行材料的;
(3)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且执法部门收到司法机关案件移送文书的;
(4)其他需要结案情形的。
第五条案件的办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下列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执行期限:
(1)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的期间;
(2)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认定案件相关事项的期间;
(3)听证的期间;
(4)公告、邮寄送达文书的公告、在途期间;
(5)中止调查或者执行至恢复调查或者执行的期间;
(6)执法部门与当事人达成行政强制执行协议后,协议执行的期间。
第七条需要延长案件办理期限的,执法部门应当在办理期限届满5日以前,办理延长办案期限手续并明确延长办案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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