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商品房未按协议要求的期限及时交付并需要退还相关款项,那么在合约所约定的交房日期达到之后,您应向开发方提交一份正式的关于房产交付的催促通知函。在接下来的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如果开发方仍无法履行房产交付的责任,那么您将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并且开发商需根据之前签订的合同条款,全额返还您已支付的房款及该笔资金在信托账户中的活期利息。
然而,退房过程通常包含以下三个环节:
首先,作为购房者的您需提出退房申请;
其次,在您向开发商递交退房申请后,开发商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妥善完成所有退款手续,包括终止原有的购房合同;
最后,若开发商在此期间(即自收到您的退房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未能按照规定处理好退款事宜,则自第16日起至您成功获取全部退款止,开发商将按照每日总房款千分之一的比例向您支付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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