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银员拿了钱怎么处理
1、收银员偷拿钱属于盗窃行为是否量刑还是教育、惩罚,要看金额多少。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定罪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东莞一超市收银员监守自盗被判职务侵占罪
黄某冒名他人入职东莞市南城区嘉荣超市,任职收银员。工作期间黄某获知主管的权限密码,在主管离职后通过主管权限密码删除已交易账单,将所收钱款据为已有。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日前审结此案,法院一审判决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回顾
2013年3月开始,黄某冒名张某入职东莞市南城区嘉荣超市,任职收银员。期间,黄某在工作中获知超市主管罗某的权限密码,又获知罗某于2014年3月已离职。自2014年4月份开始,黄某通过对没有索要购物小票顾客的结账单进行挂单,后使用罗某的权限密码对已成功交易的账单进行取消删除操作,并利用工作之便在下一个顾客结账时,黄某乘打开钱箱之机,将已删除账单的交易额从钱箱内取出并占为己有。至2014年12月15日,黄某通过上述方式共侵占嘉荣超市营业款共计62000余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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