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近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被告人黄某挂因种植罂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黄某挂的丈夫苏某锋患胃癌多年,被告人黄某挂听说可以用罂粟壳做药,即向他人购买罂粟壳做药引炖肉给苏某锋吃。农历9月间,被告人黄某挂将所买到的罂粟籽种在自家楼上的花盆中。农历2月间,被告人黄某挂收获了八个成熟的罂粟果。被告人黄某挂将罂粟叶、茎、果等炖肉给苏某锋食用,将种子播撒在自家楼上的花盆和二楼厕所顶,均发芽成长。20日西林县公安局依法查获并铲除了被告人黄某挂种植的罂粟植株1478株。经鉴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挂家查获的罂粟植株可疑物中均检出罂粟碱。
律师解析:
被告人黄某挂违反国家禁毒的法律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478株,数量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鉴于本案被告人黄某挂非法种植罂粟的目的是为其丈夫治病,主观恶性不大,且毒品原植物没有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挂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挂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罂粟花虽美,且有一定的药用价值,但不管是出于观赏还是用于治病,都不能擅自种植。《刑法》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以及抗拒铲除的行为。所谓种植,是指播种、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种子等,不论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全部行为还是只实施了一种行为,都可视为种植。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有种植的行为,即使没有成苗,从面积上估算,达到法条所规定数量的,也构成此罪。
1、种植数量较大,按照本条规定,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即为数量较大,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按照一定比例来认定,一般情况下,大麻二百五十株相当于鸦片五百株,大麻一千五百株相当于鸦片三千株,大麻数量较大按二百五十株以上不满一千五百株为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本地的标准。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是指行为人在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或强制铲除后,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原则上都应以犯罪论处。如再次种植的数量很小,也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以前已作过行政处理的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不再累计计算。
3、抗拒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人,采取暴力、暴力相威胁、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足以妨碍主管机关铲除毒品的行为,如果采用轻微的抗拒行为,软磨硬泡、言语谩骂等方式不足以妨碍主管机关铲除的,应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而不应以本罪论处。采用暴力抗拒铲除的行为实质上是妨害公务的行为,我们认为采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抗拒方法抗拒铲除,既触犯妨害公务罪,又触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从一重罪而断,应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如果使用暴力杀人、重伤的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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