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3-03-07 10:52:01 1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据(提单、运单),并对从接受货物地点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地点的运输负责。

2.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制定全程运输计划,并组织各项活动的实施。

3.根据托运人要求及货物的具体情况,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运输工具(订舱)。

4.从托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组织安排或代办到出口港的运输,订立运输合同(以本人的名义),并把货物交给已订舱的海运承运人。在上述交接过程中,代货主办理报关、检验、理货等手续。

5.如有必要,办理货物储存和出库业务。

6.在目的港从海运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一、海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海上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的,可以参照一般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索赔。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海上客运和货运交通事故导致旅客人身伤亡、货物损失、承运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旅客或货物运输(送)合同的人。承运人将货物或旅客运输(送)或部分运输(送)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应对全部运输(送)负责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送)的,承运人应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实际承运人是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送)或部分运输送)的人,含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送)的其他人。但运输合同约定,实际承运人对其履行的运输所发生的货物损失负责,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除外。承运人关于其承担法定义务之外的义务或放弃法定权利的特别协议,除非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对实际承运人不能产生效力。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在该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就货物损失、旅客伤亡、行李损失索赔,权利人可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发出赔偿请求。但赔偿总额不超过赔限规定。此种索赔不影响被主张赔偿人之间的追偿。

二、什么是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区别

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区别是:概念不同,具体的工作内容不同。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托运人包括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以及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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