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叉车伤人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
叉车伤人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才可构成交通事故,因此并非所有叉车造成的事故都属于交通事故。如果叉车发生事故是在空旷的道路上,那么叉车造成的伤害事故就属于交通事故。如果是在封闭的施工现场、没有通车的道路、广场等场所的,则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也不属于交警部门负责,应当属于安全责任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负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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