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扣留公章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明确规定,任何伪造、变造或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是其他社会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以及印章等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会因此面临行政拘留与罚款的严厉制裁。另外,如因公章的不当使用而对他人的财产权益及人身安全构成侵犯时,也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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