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双方已经完成至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预售登记程序的前提下,然而所交易的房屋尚未实际交付并开始使用。在此阶段,倘若有任何一方希望终止交易过程并退回已支付的款项,必须首先与另一方进行诚挚的协商,共同寻求解决方案,进而达到双方均能接受的共识。若买卖双方经过充分沟通与协商后得以达成一致意见,则需将此意向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表述,并签署正式的退房协议。
然而,若买卖双方在退房事宜上无法达成一致、且一方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对方发出相应通知。自该通知送达至对方之日起,原有的合同即告解除。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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