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北京市电子工业办公室: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财务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生产彩电的企业代征应交的彩电特别消费税,在销售后按税收有关规定上交。
二、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是生产企业为进口彩电散件,关键件所用调剂外汇同外汇牌价之间的差价。生产企业按规定征收的国产化发展基金,在彩电销售出厂收款后,属于国家出汇部分的差价,应上交中央,企业按月上交机械电子工业部,由其转交财政部。地方出汇部分的差价,由企业按月以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科目上交市财政。
三、留给企业的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不计入销售收入,直接用于弥补进口彩电散件,关键件用汇差价补贴。
四、以上彩电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均在工厂出厂价格以外向购货方征收。
五、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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