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即保险业务的两大基本类别必须分开经营。因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对象不同,使得这两种保险业务各有特点。在承保手续、订立保险合同的要求、保险责任、保险计费的基础、保险金的赔付、保险基金的管理方式以及公司的解散、清算等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因此,保险公司有必要进行分业经营。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有利于实现保险业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提高保险业水平,同时有利于保证保险公司有相应的赔付能力,维护保户的合法权益。保险法关于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的规定,是指同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下设两个部门分别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或者设立分公司经营与本公司不同的保险业务,都是违反保险法关于分业经营原则的。同时,保险法规定,保险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实行分业经营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在保险法施行之前设立的保险公司,如果是混合经营的,就必须按照保险法关于分业经营的原则,将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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