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赌资总额累积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便已构成赌博罪名成立。若以营利为主要动机,存在以下任意情况之一者,皆可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所定的“聚众赌博”行为:
(一)组织至少三名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取头利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五千元以上者;
(二)组织至少三名人员参与赌博活动,且赌资总额累计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者;
(三)组织至少三名人员参与赌博活动,且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名以上者;
(四)组织国内公众十名以上人员前往境外赌博场所,其间从赌局中获取回扣或介绍费用者。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就构成赌博罪,应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以赌博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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