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行民事诉讼程序之时,当事人须支付案件受理费用以及其他相应的诉讼开支。
倘若当事人因故面临经济困境,则可依照相关规定提出延迟缴纳、减小缴纳或予以豁免等请求。
因此,理论上来讲,所有因债务债权引发的纠纷的诉讼费用都应由发起诉讼的当事人承担。
若当事人家境贫寒,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标准者,亦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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