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转让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性质是什么?以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东资格是善意取得的。善意取得,是指股份受让人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转让方式,从非权利人处取得股份,从而善意取得股东资格。善意取得不依赖于让与人的意愿,是原始取得的一种特殊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取得公司股东资格有三种方式:一、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取得股东资格。原始采集可分为两种情况:
<1。即在公司成立的基础上,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这样,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全体发起人,股份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成立后的原始收购。即公司成立后,公司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取得股东资格。继承收购又称继承收购或衍生收购,是指通过转让、赠与、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股东资格。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和取得股份的继承人将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善意取得,是指股份受让人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转让方式,从非权利人善意取得股份,从而取得股东资格。善意取得不依赖于让与人的意愿,是原始取得的一种特殊方式。一般来说,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本身有效;(2)股票可以处分,法律禁止的股票不构成善意取得;(3)应当向非债权人取得,转让人为合法债权人的,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4)主观上善意取得,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5)依法以转让方式取得股份、以背书方式取得记名股份、交付无记名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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