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是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和代理权过期后的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等。
一、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
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
1.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
2.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3.代理权过期后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被代理人不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4.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区别
1.无权代理,行为人不仅实质上不具备代理权,表面上也没有让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表见代理中,行为人虽然实质上没有代理权,但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2.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成立,对第三人的要求不同。无权代理,不论第三人是否善意均可成立;表见代理的构成,以第三人主观善意为要件。
3.无权代理,本人不仅享有追认权,而且有否认权,当事人拒绝承认无权代理行为时,不承担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表见代理成立后,本人只有追认权,不享有否认权,因为表见代理的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代理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n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n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n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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