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指出: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无论父母是否离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都不会因此而中止或消失。
无论是通过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承担养育责任,子女仍然被视作父母双方共同的孩子。
即便是在婚姻破裂之后,父母双方仍然拥有对子女进行养育、管教以及身心健康的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针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法律规定应优先考虑由母亲直接抚养。
然而,当子女年满两周岁以后,如果父母双方无法就抚养问题达成共识,则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做出裁决。
当子女达到八周岁以上的年龄阶段,他们的真实意愿应该得到充分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进一步阐述了: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在离婚后,如果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那么另一方必须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用。
关于抚养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期限的长短,父母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果,则需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所规定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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