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佛山市顺德区委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放引领创新驱动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顺委发〔2016〕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对象
第二条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公共创新平台和上市公司工作,且用人单位近三年在我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没有在区外减持法人股;
第三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属于以下两个类别之一的人才可申请薪酬补贴:
1.高薪酬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技术研发、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岗位工作的科技创新人才或用人单位紧缺的高技能人才;
(2)在我区上年度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
2.高学历类
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第三章申报名额
第四条同时符合以下多款条件的单位,可累计增加申报名额,其中申报高学历类人才比例不少于总名额的50%。
(一)基本名额
1.高新技术企业可申报1个名额;
2.公共科研平台可申报2个名额;
3.上市公司可申报3个名额。
(二)增加名额
上述单位根据上年度纳税额可增加申报名额。其中超1000万元可增加申报1个名额,超3000万元可增加申报2个名额,超5000万元可增加申报3个名额,超1亿元可增加申报5个名额,超5亿元可增加申报8个名额,超过10亿元可增加申报10个名额,超过45亿元可增加申报20个名额。
第四章薪酬补贴标准
第五条高薪酬类人才按上年度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10%给予最高20万元薪酬补贴;
第六条高学历类人才根据学位给予薪酬补贴,具有博士学位人才给予连续2年每月3000元的薪酬补贴;具有硕士学位人才给予连续2年每月2000元的薪酬补贴。
第五章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七条高薪酬类人才薪酬补贴每年申请一次,符合条件的人才可重复申请;高学历类人才每两年申请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一)申报:申请人通过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网站提交资料;
(二)初审: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对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申请人把纸质版资料提交到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
(三)公示;
(四)补贴发放。薪酬补贴直接划拨至个人账号,其中高薪酬类人才的补贴一次性发放,高学历类人才的补贴按季度发放。
第八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顺德区薪酬补贴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资料;
(四)个人纳税证明资料或学历资料;
(五)银行账号等其他所需提供的资料。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出现人才流动、人才违法违纪或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领取薪酬补贴的,用人单位需及时报备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用人单位存在漏报、瞒报、虚假申报的,取消该单位申请资料,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向申报单位追索。
第七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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