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破产重整程序
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
(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
(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以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
二、什么是破产重整程序
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与破产清算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的分配给债权人的立法旨意不同,其更侧重于拯救身陷困境的债务人,实现企业再建。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重整: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整,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性债务清理制度。当我们从程序层面上看重整时,它便是我们将多次提到的重整程序。
三、破产重整程序重整原因
由于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目标不同,破产法对适用重整程序的破产原因需要作扩大的规定。这就是,企业因为经营或者财务发生困难将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也可以适用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换句话说,企业法人无论是基于已经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还是将要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都可以申请企业重整。所以,重整原因的范围比一般破产原因的范围大。这一概念体现了对企业困境“早发现,早治疗”的思想,符合重整程序拯救企业的制度目标。
根据破产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重整程序可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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