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起,被告人雷A、雷B、雷C先后三次到该县肖家镇担岗岭煤矿夹子煤煤场,以暴力、威胁的手段要求煤场低于当时出卖价格卖给其夹子煤,共非法获利五千余元。2009年8月2日12时许,三被告人为争抢供货客户,在强行要求货车司机李某某帮他们运夹子煤遭拒后,在该县行廊镇定里村路段,拦住李某某拖煤的货车,并持械将李某某打伤。经该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室鉴定,李某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多处软组织挫伤并左第11后肋骨骨折,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的非法所得5000元已被追缴。被告人雷A、雷B、雷C的亲属已代各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出具了谅解意见,并请求司法机关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A、雷B、雷C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雷A、雷B、雷C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4000元,犯罪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归案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遂依法酌情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表示服判,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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