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共同委托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三十二条【共同委托】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委托合同的特征有什么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该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2、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即承诺与否决定着委托合同是否成立。
委托合同自承诺之时起生效,无须以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物的交付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
委托合同成立不须履行一定的形式,口头、书面等方式都可以。
委托合同经要约承诺后合同成立,无论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与受托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础上。
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应以当事人双方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与难易程度协商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共同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人要依据委托合同从事受托的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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