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200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帮助杨xx办理信用卡,取得杨xx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材料。同年12月24日,王某某使用杨xx的身份复印件及伪造的收入证明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了一张信用额度14000元的信用卡。但王某某告诉杨xx信用卡未申办下来。随后,王某某多次以杨xx名义使用该信用卡消费。2010年1月28日,王某某透支本金14000元后至今未归还本金及利息。2008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以办理固定电话需要使用郑州市户口身份证为由从周某某处借来其身份证复印件。同年2月26日,王某某使用该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伪造的收入证明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了一张信用额度14000元的信用卡。随后,王某某多次以周某某名义使用该信用卡消费。2010年1月30日,王某某透支本金14000元不再偿还银行款项,后是分两次偿还1362元、10元。剩余本金、利息等至今未归还。
帮助他人做网络诈骗的案例
诈骗罪。既然是帮助网络诈骗,那么就应该是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中所起作用较小的,轻处50%;作用较大的,轻处25%。诈骗罪从犯判处刑罚要根据实际情况与主犯的刑罚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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