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际,其对于离婚事宜亦有所本土化规定:
以诸多条款致力于保护家庭成员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第一千零六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了父母离婚之实务操作限于尊重子女的心理健康为前提条件,且子女须尊重并不得干涉父母之婚姻自由及其后续活动。
同时,子女承担的赡养父母之责任,无论父母婚姻状况如何变迁,均不会因此发生责任变更或终止。
其次,参照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出于自愿原则选择离婚,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当面至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登记请求予以保密处理。
协议内容需明确体现双方离婚意愿以及针对抚养子女、财产及债务处理等相关问题达成一致的观点。
另外,婚姻登记机构将从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往后推算约三十天时间,这期间内若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离婚,有权撤销该申请;
待规定期限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必须提起离婚手续申请领取离婚证;
如未能启动此程序,则视同宣告撤回离婚申请。
再者,对于法定程序离婚案件,可参考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若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希望取得离婚结果,可以在得到亲友团支持下寻求调解,或者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需首先尝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纷争;
若确认感情破裂无法挽救,经调解无效后,应当承认离婚。
最后,根据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核实双方确实为自愿离婚,而且就各项事宜(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已经达成共识后,将依法进行登记,发放离婚证明书。
而在诉讼离婚案件中,需尊重夫妻双方意愿,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予以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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