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卫生局(省管辖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办事内容:医疗机构设置申请
(二)申请条件:
1、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经医师执业注册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在乡镇和村设置个体诊所的个人,其条件应当与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相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选址的依据;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除提交设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
九、申请表格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等申请表格可直接从东莞市卫生局网站(www.dgwsj.gov.cn)下载填写或打印后提交到受理窗口。
十、办理的程序
(一)申办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
(二)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用书面答复。
十一、事项有效期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
(一)诊所:6个月;
(二)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年;
(三)不满200张床位:2年;
(四)200张床位以上不满400张床位:3年;
(五)400张床位以上:4年。
十二、受理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8号报业大厦附楼(邮编:523076)
电话:23281228。
十五、投诉电话
十六、备注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七、申办对象
1、个人,2、公司(企业),3、机关团体,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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