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1、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
2、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
3、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4、如果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如何收集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
1、及时向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并进行伤情鉴定,报警回执、公安机关制作的受害人、加害人的询问笔录、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以及《伤情鉴定报告》均可以作为家暴的证据使用。
注意事项:
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1)未能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2)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者实施家庭暴力的;
(3)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的;
(4)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
关于伤情鉴定,家暴受害者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拿着伤情鉴定委托书到相应的医院进行伤情鉴定。
2、可以向当地的妇联(热线电话:12338)、居委会、反家暴社会组织或者是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寻求帮助,相关的接访记录、调解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及时到医疗机构进行就医治疗,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等证据。
4、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对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进行拍照、录像。
6、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7、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同事、子女等作证。
8、自己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
9、在面对严重的家庭暴力时,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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