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在有效期范围内可用。
《护照法》
第七条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n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n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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