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机构,接受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是国家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组织残疾人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如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二是为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为其招聘残疾人提供便利。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机构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以下服务:(1)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2)组织残疾人职业培训;(3)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培训、求职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4)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5)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此外,受劳动保障部门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失业统计;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也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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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审核对象、机关及时限
审核依据
办事程序
监管措施
(一)审核对象、机关及时限
1.对象:从事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介机构。
2.机关:省劳动保障厅。
3.时限:省劳动保障厅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审核完。
(二)审核依据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1992年11月14日劳力字[1992]63号)第四条:境外就业服务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劳动部《职业介绍暂行规定》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拥有常年固定的服务场所,配有专职从事境外就业服务的工作人员,具有健全、严格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
(三)所在地区境外就业渠道稳定,拥有一定数量到境外就业的服务对象;
(四)所在地区公安机关有护照颁发权。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所述条件,对申请机构的资格、申请报告及所附资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在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将申请报告所附资料、审查意见报劳动部审批。
(三)办事程序
1.申请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须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征得同级公安部门同意。
2.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下列资料:
(1)开展境外就业服务的可行性报告;
(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3)主要设施、设备;
(4)工作制度等资料。
3.经省劳动保障厅调查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在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劳动保障部审批,经批准的颁发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
(四)监管措施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检查。
2.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
[摘自湖南省劳动保障网]
《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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