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溯及力存在吗,环境侮辱罪立案标准
时间:2023-04-13 20:42:29 3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虽说并不是所有的环境污染现象都涉及到污染环境罪,但是在生活中我们保护环境并不因为是准守法律,而是为了能够保护我们生存的环境,让下一代能够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不过在当前社会污染环境罪的内容我们还是应该去了解,了解如何认定,那对于当前的情况来说污染环境罪溯及力是否存在呢?

污染环境罪溯及力是否存在

污染环境罪法律条文内容更改后并没有对16年以前审核完毕的案件进行更改,所以污染环境罪是没有溯及力的。

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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