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虚报、隐匿、伪造等方式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有关部门应当决定停止社会救助,并责令退还违法获得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救助资金、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占用、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收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以虚报、隐匿、伪造等方式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救济资金、物资,可以处违法所得救济资金、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有关监督管理制度>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有关社会救助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请他们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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